容器检验部简介
容器检验部
容器检验部业务范围分为容器定期检验与容器监督检验二部分。
A、容器定期检验
一、业务范围
1、在役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包括:固定式压力容器、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氧舱)。
2、压力容器整体安装检验(委托性质);
3、压力容器产品进出口监督检验。
4、常压危险化学品运输车、储罐检验。
二、业务办理程序
1、报检:使用单位应当于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我院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2、检验前的准备工作:检验员与使用单位联系,审查相关资料、制定检验方案。使用单位和相关的辅助单位,按照检验方案要求做好压力容器停机、开罐、打磨、清理等辅助工作。
3、约请检验:准备工作完成后,使用单位联系检验员、确定检验日期。
4、实施检验、出具检验报告。
三、业务办理所需要件
压力容器的设计资料、制造资料、安装竣工资料、改造或重大维修改造资料、使用管理资料、检验检查资料。
四、业务受理时限
1.接到定期检验报检后,6个工作日内完成派工,并联系使用单位。
2.检验人员在定期检验有效期届满前完成检验。
3.检验工作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出具报告。
4.大型石化装置或其他需签定期检验合同的、按合同相关条款执行。
B、容器监督检验
一、 业务范围
1、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
2、压力管道受压元件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埋弧焊钢管和聚乙烯管等);
3、制造企业单独出厂并采用焊接方法相连的压力容器承压部件监督检验(封头、螺栓、锻件);
4、压力容器修理、改造监督检验;
5、安全附件制造企业安全附件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爆破片、安全阀、紧急切断阀等);
6、现场组焊(粘接及现场制造的压力容器监督检验。)
二、 业务办理程序
检验机构接到受检单位的申请后,将承担监检工作的检验人员、监检要求(包括监检项目和程序)告知受检单位,派出检验人员。
三、业务办理所需要件
压力容器制造监检申请单、销售合同、设计文件、质量计划等。
四、业务受理时限
1.受理检验工作后,10个工作日内安排检验;
2.监检工作结束后, 6个工作日内,向受检单位出具监检证书(大型设备除外)。
五、办公地点及联系方式
地址: 沈阳市皇姑区岐山中路86-1号
办公室:401、402、403、404、405、406、407
邮政编码:110035 联系电话:024-86721851
传真: 86723501